5.1 防水防潮


5.1.1 木结构中易受水分和潮气侵蚀的部位应采取防水和防潮等构造措施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当木结构构件与砌体或混凝土接触时,应在接触面设置防潮层;
    2 桁架和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体内;
    3 木构件不应直接砌入砌体中,或浇筑在混凝土中;
    4 在木结构隐蔽部位应设置通风孔洞。
5.1.2 结构用木材在运输、存放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避免雨淋和湿气影响的保护措施。
5.1.3 本结构建筑外墙防护板和外墙防水膜之间应设置排水通风空气层,有效空隙不应小于排水通风空气层总空隙的70%,空隙开口处应采取防生物危害的措施。
5.1.4 木结构建筑物室外地坪周围应设置排水措施,地下室和底层架空层应采取防水及防潮措施;当建筑物底层采用木楼盖时,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。
5.1.5 在门窗洞口、屋面、屋顶露台和阳台等部位均应采取防水、防潮和排水的构造措施;在外墙开洞处应采取防开裂与防渗水、浸水构造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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